资料分享平时使用
一、教育培训广告要维护正确的宣传导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三条规定“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**传统文化的要求”。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合法合规,真实准确,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。
二、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“*高级”“*佳”等用语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规定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”;“不得使用“***”“*高级”“*佳”等用语”。
三、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**性**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不得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**性**;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、工作人员、考试**人员参与教育、培训;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”。
四、不得利用校服、少先队标志标识发布广告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“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”;《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、队旗、队徽、队委(队长)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》第十条规定“红领巾、队旗、队徽、队委(队长)标志及其图案、名义、队歌名称、歌词、曲谱等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”。
五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
请教育培训机构及广告经营主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依法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。